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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刑事附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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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王某非法狩猎、安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区人民法院支持我院全部诉讼请求。这是我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年5月2日晚,被告人王某为非法获利,到宝坻区林亭口镇高康马村东稻地内,采用夜间照射行猎、抄网捕捞的方式猎捕稻田中的蟾蜍、青蛙共计十余只,后将猎捕的蟾蜍、青蛙均卖给安某某。被告人安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蟾蜍、青蛙系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年5月3日零时许,民警当场从被告安某某处查获蟾蜍90只、青蛙23只(其中蟾蜍90只均为活体,青蛙有8只活体,另15只已经死亡)。经鉴定,查获的蟾蜍为中华蟾蜍、青蛙为黑斑蛙,中华蟾蜍、黑斑蛙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安某某明知蟾蜍和青蛙是国家明令禁止捕猎的野生动物,为谋取个人私利仍非法进行捕猎、收购,导致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15只黑斑蛙死亡,破坏了当地生物多样性,使生态资源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王某、安某某应当对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15只黑斑蛙死亡的损害后果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承办检察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加庭审,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承办人精心准备了“三纲一书”,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现场答辩等庭审环节,王某、安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我院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表示认可并与检察机关达成共同赔偿生态损失人民币元,并就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协议。

庭审结束后,王某、安某某手写致歉信并在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经征求二被告意见,二人选择将支付的元生态损害赔偿金购买鱼苗进行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9月23日,所购鱼苗在承办检察官的监督下全部投放至我区潮白河水域内。

对于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的犯罪行为,不能仅仅一判了之,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一并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提出赔偿损失、以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此案的成功办理,一方面严厉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生态坏境破坏人通过赔礼道歉、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等做法对自身错误行为进行修正,更是对生态保护工作的一次现场普法,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文字:冯桂波图片:杨立宁、张振

原标题:《快讯

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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