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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捕猎癞蛤蟆获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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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东方城乡报」

吉林敦化一男子捕猎只“癞蛤蟆”用于养殖售卖,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却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处罚。法官提醒,麻雀、壁虎、野鸡、野兔、蛇类等多种动物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国家“三有动物”。

中华蟾蜍,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癞蛤蟆”,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官提醒,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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