蟾蜍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两夫妻夜间抓53只中华蟾蜍被认定为非法狩 [复制链接]

1#

“合理的要坚持,不合理的要纠正;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当事情出现争议的时候,我们需要一点点来分析,从而明白道理,懂得公理。

缺舟:

近日,江苏盐城。

当地的响水县民警在夜间进行巡逻的时候,发现某河道处有亮光出现。

民警怀疑有人在进行电鱼,于是前去查看。

一处河道内有亮光,民警怀疑有人趁黑电鱼,随即前往检查。

等赶到现场之后,发现有两人使用电瓶正在捕鱼。

当场对两人进行控制,并展开对于船舱的检查。

结果发现两个船舱之内,装有不同的物种。

一个船舱里边是小鱼,另外则是装了数量不少的蟾蜍(就是癞蛤蟆)。

经过清点之后,发现共计53只癞蛤蟆。

避免引起不适,都以动漫形象出现

民警之后将这些蟾蜍放生,而经过相关的部门认定。

两夫妻所抓捕的系“中华蟾蜍”。

遂以涉嫌非法狩猎的罪名,将夫妻两人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对此也是有很多网友提出了质疑,觉得就是几只癞蛤蟆,挺多也就算是非法捕捞。

说是非法狩猎有些严重。

在这里,咱们就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看待一下这个事情。

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罪名区分,另外一个是行为剖析。

*罪名区分

非法捕捞,在我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主要违反的是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进行捕捞作业;或者是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水产品捕捞。

一旦实施了上述行为,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判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情况下,就是拘役或者管制以及处罚金。

在这条罪名上,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只是属于一般违法。

①擅自进行捕捞,但是数量不大的。

②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可以酌情处理。

但不论如何,都是一句话:“非法捕捞一时爽,刑罪判罚悔断肠。”

非法狩猎,是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种。

现在改名为: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从这里我们就能够看出罪名上已经有所区分了,明显非法狩猎的程度要严重一点。

而在特征方面有以下几点。

1.违反的是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伤害的是国家珍禽珍兽或其他野生动物资源。

2.行为方面必须是严重的。

如何算是严重呢?(主观故意)

★非法捕猎国家一类保护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不论数量,均为严重。

★有组织进行捕猎的。

★因为狩猎造成野生动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次数较多,屡教不改的或者不听劝阻的。

所以当你在打猎其他动物的时候,不小心误伤或者误杀野生动物,是不构成本罪的。

当然前提是不能违反上述的禁令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行为剖析

现在我们把两夫妻的情况进行带入。

首先非法捕捞的罪名指定是逃不了。

因为两夫妻使用的方法是“电鱼”这就是属于使用禁止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

至于是否在禁渔期或者是禁渔区,没有相关的提示,咱们暂不考虑。

单单这个就够了。

其次就是对于非法狩猎的认定。

很多人都知道,青蛙(虎纹蛙)他的保护等级很高,可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相比较之下,长得很像的癞蛤蟆就被人看不大起,俗语也没啥好听的。

“癞蛤蟆想吃天鹅肉”

“癞蛤蟆趴在脚背子上——不咬人,膈应人”

“癞蛤蟆抖空竹——长得丑,玩得花”

但现在也不同了,你应该叫它一声“中华蟾蜍”,重要程度也是水涨船高。

根据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规定。

中华蟾蜍虽然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动物名录,但却在《国家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里。

属于“二有动物”。(有说法是“三有”)

这里以相关的鉴定意见为准。

私自捕捉1只就违法。

捕捉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

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而两夫妻所捕捉的为53只,超过了50只的红线。

那必然要受到惩罚,所以定刑为“非法捕猎”不算严重。

如果说这些捕捉之后,想要满足口腹之欲,更是不可取。

因为吃野味造成的伤害,我觉得起码多年之后,大家仍然会心有余悸,时刻铭记。

另外其实捕捉野生癞蛤蟆违法犯罪,这种情况多年前就已经发生过了。

只能说,你在这个法治社会,你需要与时俱进的学习知识。

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敢不该做。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