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要坚持,不合理的要纠正;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当事情出现争议的时候,我们需要一点点来分析,从而明白道理,懂得公理。
缺舟:
近日,江苏盐城。
当地的响水县民警在夜间进行巡逻的时候,发现某河道处有亮光出现。
民警怀疑有人在进行电鱼,于是前去查看。
一处河道内有亮光,民警怀疑有人趁黑电鱼,随即前往检查。
等赶到现场之后,发现有两人使用电瓶正在捕鱼。
当场对两人进行控制,并展开对于船舱的检查。
结果发现两个船舱之内,装有不同的物种。
一个船舱里边是小鱼,另外则是装了数量不少的蟾蜍(就是癞蛤蟆)。
经过清点之后,发现共计53只癞蛤蟆。
避免引起不适,都以动漫形象出现
民警之后将这些蟾蜍放生,而经过相关的部门认定。
两夫妻所抓捕的系“中华蟾蜍”。
遂以涉嫌非法狩猎的罪名,将夫妻两人移交检察机关起诉。
对此也是有很多网友提出了质疑,觉得就是几只癞蛤蟆,挺多也就算是非法捕捞。
说是非法狩猎有些严重。
在这里,咱们就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看待一下这个事情。
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罪名区分,另外一个是行为剖析。
*罪名区分
非法捕捞,在我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主要违反的是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进行捕捞作业;或者是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水产品捕捞。
一旦实施了上述行为,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判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情况下,就是拘役或者管制以及处罚金。
在这条罪名上,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只是属于一般违法。
①擅自进行捕捞,但是数量不大的。
②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可以酌情处理。
但不论如何,都是一句话:“非法捕捞一时爽,刑罪判罚悔断肠。”
非法狩猎,是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种。
现在改名为: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从这里我们就能够看出罪名上已经有所区分了,明显非法狩猎的程度要严重一点。
而在特征方面有以下几点。
1.违反的是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伤害的是国家珍禽珍兽或其他野生动物资源。
2.行为方面必须是严重的。
如何算是严重呢?(主观故意)
★非法捕猎国家一类保护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不论数量,均为严重。
★有组织进行捕猎的。
★因为狩猎造成野生动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次数较多,屡教不改的或者不听劝阻的。
所以当你在打猎其他动物的时候,不小心误伤或者误杀野生动物,是不构成本罪的。
当然前提是不能违反上述的禁令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行为剖析
现在我们把两夫妻的情况进行带入。
首先非法捕捞的罪名指定是逃不了。
因为两夫妻使用的方法是“电鱼”这就是属于使用禁止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
至于是否在禁渔期或者是禁渔区,没有相关的提示,咱们暂不考虑。
单单这个就够了。
其次就是对于非法狩猎的认定。
很多人都知道,青蛙(虎纹蛙)他的保护等级很高,可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相比较之下,长得很像的癞蛤蟆就被人看不大起,俗语也没啥好听的。
“癞蛤蟆想吃天鹅肉”
“癞蛤蟆趴在脚背子上——不咬人,膈应人”
“癞蛤蟆抖空竹——长得丑,玩得花”
但现在也不同了,你应该叫它一声“中华蟾蜍”,重要程度也是水涨船高。
根据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规定。
中华蟾蜍虽然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动物名录,但却在《国家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里。
属于“二有动物”。(有说法是“三有”)
这里以相关的鉴定意见为准。
私自捕捉1只就违法。
捕捉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
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而两夫妻所捕捉的为53只,超过了50只的红线。
那必然要受到惩罚,所以定刑为“非法捕猎”不算严重。
如果说这些捕捉之后,想要满足口腹之欲,更是不可取。
因为吃野味造成的伤害,我觉得起码多年之后,大家仍然会心有余悸,时刻铭记。
另外其实捕捉野生癞蛤蟆违法犯罪,这种情况多年前就已经发生过了。
只能说,你在这个法治社会,你需要与时俱进的学习知识。
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敢不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