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由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静宁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受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主办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及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年3月初至3月19日期间,王某、韩某、靳某等13人先后在宁夏西吉县兴隆镇及静宁县灵芝乡、原安乡、八里镇、三合乡等地水坝多次非法猎捕野生蟾蜍,先后猎捕野生中华蟾蜍达余斤,约余只。随后以每斤10元至14元不等的价格出售,且导致所捕猎的只蟾蜍死亡。严重破坏了生态坏境,影响极其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价值评估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就该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各被告的刑事责任,并由各被告人承担修复生态赔偿金00元。
该案是静宁县首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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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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