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记者从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法院获悉,法院完成了对一男子抓捕只蟾蜍案的审理。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0个月。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一万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蟾蜍,学名中华大蟾蜍。是一种经济价值很高的药用动物,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名录,捕获20只以上即可备案。
据悉,案发当晚,该男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夜间照明徒手抓捕的方式非法捕捉了只蟾蜍,净重共24公斤。公检机关认为,该男子非法猎狩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但涉嫌刑事犯罪,还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付出较低代价。
庭审中,该男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当场认罪。表示愿意接受一切处罚,态度非常诚恳。随后,根据判决交出了一万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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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两男子逮“癞蛤蟆”获刑还赔偿
年8月,曾某、吴某两人在一个夜晚来到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建新村村组公路上抓“癞蛤蟆”。二人利用强光手电筒照射的方式抓捕蟾蜍。
次日,就在曾某驾驶摩托车将猎捕的野生蟾蜍运去贩卖的途中,被巡查民警挡获。此次二人非法捕猎野生蟾蜍只。
经鉴定,曾某、吴某猎捕的野生蟾蜍属于中华蟾蜍。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吴某违反狩猎法规行捕猎中华蟾蜍只,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曾某、吴某的犯罪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损害,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吴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元,承担专家意见出具费用人民币元,并在区级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