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倾倒危险废物
买卖野生动物
在重点水域捕捞水产品……
你知道吗?
这些行为都违反了
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
休宁县法院发布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让这些案例告诉你破坏生态环境是什么后果!
案例一:李某生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
基本案情:年至年间,陈某飞、江某根、王某根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捕兽绳套、电子捕兽器等工具到山场猎捕野猪、黄麂、中华鬣羚、白鹇等野生动物,后将这些野生动物出售给李某生;李某生将收购来的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又出售给他人食用。经鉴定涉案的1只中华鬣羚、1只白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元;年3月以来,李某生收购的12只黄麂、8只野猪的价值共计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生收购中华鬣羚、白鹇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还以以食用为目的收购黄麂、野猪,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对李某生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陈某飞、江某根非法狩猎中华鬣羚、白鹇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王某根非法狩猎黄麂、野猪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对他们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其处罚依照非法狩猎罪规定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增设该罪名是为了从源头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本案的审判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大声说“不”,以零容忍态度对待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交易行为,以司法审判警示民众勿食野生动物,切实摒弃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案例二:吴某华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华于年2月12日晚赶至休宁县溪口镇中和村木坑组“冷水田”附近,携带矿灯及蛇皮袋徒手在路边的水沟内捕捉野生动物中华蟾蜍40斤约只,随后将捕捉来的中华蟾蜍放置在家中水池内。次日下午,吴某华将捕捉的中华蟾蜍以每斤20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给村民汪某,非法获利人民币元。经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中华蟾蜍,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为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华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吴某华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向检察机关交纳因其抓捕中华蟾蜍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遂依法判处吴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除了人们所熟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外,中华蟾蜍、松鼠、野鸡、啄木鸟等常见的野生动物也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它们虽然没被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是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或是狩猎的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要受到刑罚处罚。每一种野生动物都有其存在的用途与价值,切勿为了一己私利去捕捉它们。
案例三:孙某民滥伐林木罪案
基本案情:年11月27日,被告人孙某民以其丈夫黄某某的名义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其户土名“双坑”山场杉木,申领蓄积为2个立方米。后孙某民雇请他人砍伐了14.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为28.立方米,大大超出了采伐许可证上所规定2立方米的蓄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民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超出许可证规定的数量任意采伐本户所有林木,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的杉木段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许可制度,就是为了保护林木资源,禁止未经许可的滥砍滥伐行为,像孙某民这样申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的情况并不少见。为强化当地村民的合法采伐意识,法院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将庭审现场设在孙某民所在村的文化广场,用身边人、身边事让群众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后果有了更加直观深刻的认识,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告诫人们,拥有自己山场林木的所有权,不代表你可以任意采伐,只有经过合法的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许可的数量,才是合法的采伐。
原标题:《首个“全国生态日”来啦!休宁法院发布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下)》